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2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汉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霜,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后洋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端月,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霜、王端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