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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陈云霜、王端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陈云霜、王端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王端月;陈云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2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汉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霜,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后洋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端月,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霜、王端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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