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50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东路与和谐西路交口市城建档案馆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055752613B。
负责人:倪玉华。
原告孔玮与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玮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2020)皖01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