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516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曾梦玲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77C233。
经营者:曾善培。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城曾梦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