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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民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建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董学民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冯建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学民;冯建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62号原告:董学民,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英,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董学民与被告冯建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董学民请求判令:1.被告冯建英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多角度可调整收缩耳罩”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

2.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

3.被告冯建英、寻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共人民币5万元。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许某某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利人。

2018年4月20日,许某某与原告董学民签订《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许某某授权原告董学民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

2018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冯建英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经典时尚服饰”店铺内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耳罩,而被告寻梦公司是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冯建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冯建英的户籍所在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冯建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被告冯建英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内涉及专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冯建英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经典时尚服饰”店铺内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耳罩,而被告寻梦公司是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两被告共同侵害原告对涉案专利权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而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冯建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冯建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冯建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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