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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3号申请人: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松久晃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姝,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1。

法定代表人:程佳彪,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谭克,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哲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松公司)与被告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申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东方瑞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森松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韵申公司、东方瑞吉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松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韵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上海森松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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