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民初1459号原告:李朋朋,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松,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大辛店浩洋果品供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591号。
投资人:高磊。
被告:杨志侠,女,1970年8月2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春光,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李朋朋与被告蓬莱大辛店浩洋果品供销处、杨志侠、冯春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第440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的ZL20143055619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朋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