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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02民初2096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2096号 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6号2幢。

投资人: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园丁新村综合楼3号。

经营者:胡高威,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外围9212#门面。

经营者:刘林斌,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承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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