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1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林丰超市,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政府斜对过。
经营者:王宁。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林丰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6月24日,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