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92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詹欣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厦门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