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4668号 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名家汇国际广场4幢14-9。
法定代表人:曹莹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夕,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渝宗火锅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笛扬路蓝天金都商厦302-317、340-346、348-357号。
经营者:陈昌勇。
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渝宗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