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2555号罪犯胡克川,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粤0105刑初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克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胡克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克川在服刑考核期间(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2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63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46分,其中,2019年12月5日因欠产被扣42分,2019年12月27日因收工时没有关闭机器电源被扣4分。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克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克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