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126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双建,男,1989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双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