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27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恒盛云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48号1门3楼。
经营者:裴峥,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超市经理,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派特客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48号1门C323。
经营者:崔焱飞,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虎勇,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朝鲜族,系该超市销售经理,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恒盛云超市、沈阳市和平区派特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