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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民初65号
案件名称65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65号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兴化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智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1736弄1号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朱智臻,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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