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1564号 原告:安徽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园月山大道旁电子精密仪器工业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P。
法定代表人:张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56号迅翔商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B。
法定代表人:徐越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香,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安徽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