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257号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晓东,男,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晓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唯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时钰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