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6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69604188L,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场桥上叶罗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国。
诉讼代表人王仁丰,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王仁国,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仁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仁丰、被告人王仁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王仁国决定在该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涨紧轮,2020年4月22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瑞安市公安局在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仓库内查获假冒 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成品以及半成品共计6437件,并现场传唤被告人王仁国到案。
后经估价,涉案汽车配件总价值人民币55545元。
2020年6月29日、30日,被告人王仁国、被告单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对被告人王仁国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仁丰、被告人王仁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等;
被告人王仁国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仁国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被告单位、被告人王仁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仁国能如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温州宝尔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40000元。
二、被告人王仁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成品以及半成品共计6437件,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