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909号 原告:青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某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乳山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909号 原告:青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某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公司与被告乳山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