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540号 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王银岭,浙江虎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白马湖公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448号长河商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良。
原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白马湖公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