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906号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南三城路东。
负责人:吴文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商业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