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322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泽守,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加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毛爱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英文,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现住上栗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许长庆,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温从碧,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贵族省遵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张坤,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泽守、**曾、陈英文、许长庆犯假冒注册商品罪,被告人毛加平、温从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贤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泽守、**曾、毛加平、温从碧、陈英文、许长庆、张坤及被告人毛加平的辩护人毛爱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泽守、**曾两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在福建省晋江市包装厂,组织工人包装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食品。
被告人**曾于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许泽守于2018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4日均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商量好由被告人许泽守出资10万元,雇佣被告人**曾作为日常生产管理人员在外省继续经营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包装厂,被告人许泽守承诺每月付5000元给被告人**曾,赚了钱会给予分红。
被告人许泽守通过侄子许长长了解到江西省上栗县废弃花炮厂可租用于包装假冒“旺旺”品牌的碎冰冰食品。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许泽守、**曾及被告人许长庆到上栗县聚兴花炮厂实地考察后表示满意,并以1万元/年的租金租下聚兴花炮厂被告人陈英文及欧某的车间各一间。
租下厂房后支付了10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曾,由被告人**曾筹备包装机器、碎冰冰食品裸胚(无商标)、塑料外包装卷膜(带有“旺旺”商标)、包装袋等生产机器及原材料,并通过物流货车于2018年6月3日左右运至聚兴花炮厂废弃厂房。
被告人**曾委托被告人陈英文雇佣本地工人黄某、荣平华、游某、陈某1等人,开始包装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食品。
包装厂有两台包装机和两台封装机,两条流水线包装,将有“旺旺”商标的塑料包装袋安装在机器上,将碎冰冰裸胎放入机器入料口,机器就会自动包装,之后将包装好的碎冰冰按每20支一袋装入大的塑料透明袋中,将4袋共80碎冰冰装入带有“旺旺”商标的小纸箱内,再将两小箱装入一个无任何标识的大纸箱。
被告人张坤在居住的浏阳市后自建厂房内经营纸箱厂,被告人张坤在明知被告人**曾生产假冒“旺旺”商标碎冰冰食品的情况下,为其生产带有“旺旺”商标的包装小纸箱和无“旺旺”商标的包装大纸箱,共为被告人**曾生产有“旺旺”商标的包装纸箱22103个,价值58574元。
该包装厂由被告人**曾全权管理,负责原材料采购、包装、销售等事务。
被告人许长庆受被告人许泽守雇佣,于2018年6月底左右,来到聚兴花炮厂废弃厂房,协助被告人**曾管理包装厂并负责管理财务。
被告人陈英文提供厂房、联系招募工人、联系货车司机吴某等人将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运出到上栗、长沙的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发往贵州等地销售。
经查吴某处物流货运单,被告人**曾、陈英文、许长庆通过吴某先后将5720大件(11440小件)假冒“旺旺”商标碎冰冰运往富香物流等物流公司发送到贵州等地销售,按每小件24元计算,销售金额为274560元。
被告人温从碧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营“旺家副食批发部”,以90400元先后四次从贵州批发商处进购被告人许泽守、**曾包装的假冒“旺旺”商标碎冰冰1600大件(3200小件),销售1400大件,卖得11万余元,余下的200大件没有卖出作废品扔弃。
被告人**曾雇佣上栗货运司机吴某等人送货至长沙向被告人毛加平销售假冒“旺旺”商标碎冰冰10次,被告人毛加平雇请长沙货运司机到上栗假冒“旺旺”商标碎冰冰包装厂进货2次,被告人毛加平共从被告人**曾处进货3400大件(6800小件),支付货款172488元,将假冒“旺旺”商标碎冰冰卖给他人,卖得约18万余元。
2018年10月18日,上栗县公安局、上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人许泽守、**曾经营的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碎冰冰包装厂进行了查处,现场扣押高速枕式自动包装机2台、脚踏封口机2台、“旺旺”碎冰冰成品253440支、“旺旺”碎冰冰包装箱2700个、“旺旺”碎冰冰塑料外包装卷膜28卷及胶带23卷。
现场查扣未销售的253440支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碎冰冰计3168小件,按每小件24元计算,共计7603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泽守、**曾、陈英文、许长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加平、温从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坤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泽守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
判处被告人**曾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
判处被告人许长庆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陈英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毛加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温从碧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张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许泽守、**曾、毛加平、陈英文、许长庆、温从碧、张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毛加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毛加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系上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侦查,根据被告人陈英文、许长庆的供述及公安内网查询,侦查人员于2018年11月9日前往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审还在服刑的被告人许泽守、**曾,二被告人对其在上栗县金山镇包装假冒“旺旺”碎冰冰并销往长沙、遵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分别于刑满释放之日在监狱门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许长庆于2018年10月30日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毛加平于2019年6月22日晚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候机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英文、张坤均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温从碧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除扣押上述生产器械及物品外,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毛加平涉案资金15000元、被告人温从碧涉案资金20000元、被告人张坤涉案资金6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物流提货单、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清单、未授权证明、归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物证、书证,证人毛某、吴某、施某、邓某、黄某、荣某、游某、陈某1、欧某、张某、何某、罗某、李某、陈某2、陈某3、陈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泽守、**曾、毛加平、陈英文、许长庆、温从碧、张坤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泽守、**曾、陈英文、许长庆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
被告人毛加平、温从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张坤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泽守、**曾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英文、许长庆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长庆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泽守、**曾、毛加平、陈英文、温从碧、张坤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许泽守、**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又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行,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毛加平、陈英文、许长庆、温从碧、张坤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毛加平、陈英文、许长庆、温从碧、张坤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毛加平、温从碧、张坤的涉案资金,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对扣押的其他生产机器及物品,应予没收并销售。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泽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时间26天已折抵,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时间29天已折抵,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毛加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陈英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五、被告人许长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六、被告人温从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七、被告人张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八、暂扣的被告人毛加平涉案资金15000元、被告人温从碧涉案资金20000元、被告人张坤涉案资金66000元,均由扣押机关上栗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暂扣的假冒“旺旺”注册商标的碎冰冰253440支及包装机2台、封口机2台、包装箱2700个、卷膜28卷、胶带23卷,均由扣押机关上栗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