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997号 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建设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777759752。
法定代表人:李京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芸豪,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40幢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G5WF7A。
法定代表人:邬强强。
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