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财保27号申请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天津好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79241Q。
法定代表人: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21BY5G7E。
经营者:许妍,女,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被申请人:许妍,女,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初153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许妍银行存款103.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3.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溧城禾田托育中心、许妍银行存款10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宝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