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058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老付五金批发部,地址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1号(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37幢122、123号)。
经营者:付信国。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老付五金批发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