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6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安宜镇安军商店,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贸易城实业街四支巷1号。
经营者:朱安军。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安宜镇安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