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54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晨光百货店。
经营者:马素勤。
被告:福建省翔霸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青江。
被告:周青江,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起诉状载明)原告许文艺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晨光百货店、福建省翔霸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周青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以与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文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