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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宵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知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宵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张宵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12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宵玉,女,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宵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张宵玉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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