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51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河南爱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1号楼14层1404号法定代表人:周军龙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