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07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祥云,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冉宇数码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218号新银河通讯商城1楼K2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DW9T6L。
经营者:徐敏,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冉宇数码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