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21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内坑镇全华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世昌第一城1栋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5QL48N。
经营者:陈建全,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世昌第一城1栋10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内坑镇全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