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0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西路139号。
负责人:赵胜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莉,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永隆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马槽巷拆迁安置房107室。
经营者:芮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句容市华阳镇永隆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句容市华阳镇永隆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