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0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程兴旺烟酒行。
经营场所:襄阳市樊城区定中街贵宾楼一楼门面。
经营者:程运身。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程兴旺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