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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6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68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住所地涧西区310国道北侧市运交通物流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智伟。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宸煜百货商店、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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