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民初2339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2339号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沈抖,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1H,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栋一楼东侧1034。

法定代表人:贾桥兵。

被告:广州大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W,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A栋201。

法定代表人:程雪萍。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