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2339号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沈抖,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1H,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栋一楼东侧1034。
法定代表人:贾桥兵。
被告:广州大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W,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A栋201。
法定代表人:程雪萍。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京翼艺极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江苏幸福公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