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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舒继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刑更469号
案件名称罪犯舒继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舒继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刑更469号罪犯舒继轩,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赣1127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继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非法所得456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继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本次已履行了部分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舒继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继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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