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09号 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方纯,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方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7月7日以与被告杨方纯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方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凯麦斯酿酒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