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04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和平路126号欣佳花园20栋101。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湖,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欧阳娟审判员 李则云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