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6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09647。
被告:徐碧君,女,1994年8月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徐碧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7月8日以与被告徐碧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