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78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博闻,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枣阳市。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博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博闻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