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34号 原告:刘成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卢兵,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331002198602132534。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伟与被告卢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成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成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成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