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0号 原告:陈智荣,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海县鸿皓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刘三村桐树岙1组3号。
负责人:刘永校,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波,该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荣与被告宁海县鸿皓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智荣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智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