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85号 原告:四川科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南轩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詹元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照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贝福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杭州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杰。
原告四川科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福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科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贝福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恒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科恒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