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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钦元与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9873号
案件名称周钦元与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钦元;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亮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29873号原告:周钦元,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彬,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钦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83号8楼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岳璇。

被告: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鹏。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惠,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玲,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方亮亮,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月君,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钦元(以下简称“周钦元”)诉被告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猴公司”)、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天公司”)、方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钦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彬、江钦涛,被告劲猴公司、画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惠、李佳玲,被告方亮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月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钦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请求判令方亮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23万元;

三、请求判令劲猴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求判令画天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授予、登记,合法有效。

2018年始,原告依据该商标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眉笔产品,并投入大量广告费用。

经过原告的宣传和销售,该产品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为原告的爆款产品,具有良好的声誉及知名度。

2020年5月份,原告发现方亮亮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注册的名为“艾美司”的网店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以及宣传图片销售眉笔产品,并且达到了一定销量。

经原告调查取证发现,方亮亮所销售的侵权产品为劲猴公司所提供,该产品系由劲猴公司委托画天公司加工生产,其外观与原告的产品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第一,劲猴公司、方亮亮与原告为同业竞争者,且均在同一购物平台上销售同类产品,有在先接触原告产品商标及产品外观的可能。

第二,方亮亮在其网店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宣传页面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以及宣传图片;

由劲猴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的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案。

两相比较之下,两者的图形构成要素、线条设计、整体风格、视觉效果完全一致,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是原告的产品。

由此可见,劲猴公司、方亮亮的主观恶意明显,手段恶劣,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画天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加工生产者,直接为劲猴公司、方亮亮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致使该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应对劲猴公司、方亮亮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劲猴公司答辩称,一、劲猴公司主体不适格,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案中劲猴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周钦元主张的涉案产品商标完全不一致,劲猴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奇士尼眉笔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注册的、具有合法商标权的产品。

劲猴公司从未生产、销售仿冒或伪造周钦元商标的产品,也未利用周钦元的商标进行任何广告宣传,其并非侵权行为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周钦元主张的商标系“雅琪诺”,而劲猴公司的涉案产品上的商标是“奇士尼”,肉眼可见两个商标的名称和图案完全不一样,因此涉案产品客观上并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足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劲猴公司的涉案商标系“奇士尼kisspony”,而周钦元的商标系“雅琪诺YAQINUO”,无论从中文或者英文字母组合上均不存在任何重复或者相似、相同之处,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不至于被混淆、误导。

至于周钦元主张的所谓产品包装外观相似,系同业间同类产品的通用包装,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或者艺术性,劲猴公司与周钦元均非第一使用者,均不存在在先权利,也均没有就该包装设计申请过外观专利或者著作权保护,就本案而言,客观上劲猴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损害周钦元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

三、劲猴公司不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明的7种违法行为,周钦元诉求劲猴公司对经济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被告方亮亮私自采用周钦元“雅琪诺”商标在销售平台进行宣传的行为与劲猴公司无关,劲猴公司对此并无主观过错性。

1.劲猴公司直到应诉方知被告方亮亮在其“艾美司”网店宣传页面使用了原告“雅琪诺”商标作为广告,并利用该链接出售劲猴公司的产品。

此前劲猴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没办法和没有义务监管被告方亮亮的销售行为。

2.劲猴公司并不存在明知和故意的情况,不能通过被告方亮亮的侵权行为,便推断劲猴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明知”或“故意”的过错。

五、周钦元的商标权被侵害的事实系被告方亮亮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与劲猴公司商标使用上并没有侵害周钦元的任何商标专用权,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方亮亮在其“艾美司”网店的利用周钦元的商标进行宣传,系造成周钦元商标权损害的根本原因,但被告方亮亮实际销售劲猴公司产品的情况,劲猴公司从未参与也更未要求其这样做,而被告方亮亮取得本案的产品具有多种可能性,可能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购置或者调配,但劲猴公司并没有直接向被告方亮亮供货。

即便认定被告方亮亮的货物来源系劲猴公司,但劲猴公司涉案的商标与周钦元的商标之间没有任何相似的因素,造成周钦元商标权侵害事实的并非是劲猴公司的商标或者产品,而是被告方亮亮在其网店上的宣传行为,而合法来源抗辩是建立在销售者不知其所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方可成立,而本案中被告方亮亮作为销售者知晓劲猴公司与周钦元二者的商标完全不同,仍然利用周钦元的商标做广告并销售劲猴公司的产品,其自身的销售行为造成周钦元的商标权被侵害的事实,与劲猴公司的产品之间并无关系。

而实际上无论被告方亮亮实际销售和发货的是何种产品,其在销售平台上侵害周钦元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产品的生产方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生产方无需对被告方亮亮自身的过错行为承认连带责任。

综上,周钦元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劲猴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劲猴公司的行为也不同时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客观性、违法性、主观过错性、关联性”,同时劲猴公司并不存在《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之一,请求法院驳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画天公司答辩称,一、画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画天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案中,画天公司仅作为被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劲猴公司的要求生产印有“奇士尼”商标的产品,但从未生产或销售过周钦元的涉案产品,画天公司自身不存在任何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能成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并非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二、周钦元主张的商标系“雅琪诺”,而画天公司作为被委托方生产的涉案产品上的商标是“奇士尼”。

肉眼可见两个商标的名称图案完全不一样,因此涉案产品客观上并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画天公司作为被委托方所生产的涉案商标系“奇士尼kisspony”而周钦元的商标系“雅琪诺YAQINU0”,无论从中文或者英文字母组合上均不存在任何重复或者相似、相同之处,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不至于被混淆、误导。

至于周钦元主张的所谓产品包装外观相似,系同业间同类产品的通用包装,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或者艺术性,画天公司与周钦元均非第一使用者,均不存在在先权利,也均没有就该包装设计申请过外观专利或者著作权保护。

因此,就本案而言,涉案产品并不违反《商标法》57条之规定。

三、画天公司只是被委托生产方,仅按照委托方的意思生产加工,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性。

虽然被诉产品对外所公示的信息指向画天公司,但画天公司作为被委托方,仅是受劲猴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进行生产加工。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的需求和发展,委托加工、定牌加工相当普遍,这种生产模式下,委托方虽然没有直接进行产品的生产,但产品的主观上体现的系委托方的意思表示,画天公司系按照委托加工关系进行生产,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表示。

所以即便涉案产品上载明了画天公司的信息,但仅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包装上体现产品生产商,并非实际的商标权利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制了委托方的商标,产品上也载明了委托方的企业信息,这也可以进一步佐证该产品的包装和商标是实际生产者(即委托方)的意思表示,画天公司的生产行为是在接受委托方的指示后所实施。

画天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无任何过错性,并不侵害涉案的商标权。

四、画天公司不参与销售,没有共同侵权,不应当对方亮亮的销售行为负责,不应当与方亮亮承担连带责任。

1、画天公司没有与销售商对接,没办法了解销售商的销售范围和途径,对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并没有法律责任上的关联性。

画天公司直到应诉方知被告方亮亮在其“爱慕尔美妆”网店宣传页面使用了原告“雅琪诺”商标作为广告,并利用该链接出售委托方的产品,对于该情况此前画天公司并不知情,且画天公司也没有义务监管被告方亮亮的销售行。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列举了构成“便利条件”的,主要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具有法定情形,而不能由原告进行扩大解释,并不能因为公证购买的物品信息涉及画天公司就认定画天公司存在提供“便利条件”。

五、画天公司在本案中仅系被委托生产方,其生产行为均系按照委托方劲猴公司要求和指引进行的,主观上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性,所以即便认定该生产行为系构成侵权,其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画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综上,周钦元应对画天公司需承担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不能仅凭借自己的推断就认定画天公司需对本案承担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画天公司并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之一,也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亮亮答辩称,请求驳回周钦元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部分方亮亮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亮亮所销售的雅琪诺产品均有合法来源。

(一)方亮亮开店初期通过广州嘉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莹公司)在1688平台上开设的旗舰店以正常的价格进货雅琪诺眉笔产品,嘉莹公司经原告授权享有涉案商标的经营权,原告从嘉莹公司进货的雅琪诺眉笔产品为有合法来源的产品。

方亮亮在开店初期寻找货源时,经过确认嘉莹公司能够开具雅琪诺眉笔产品的网络平台授权书,并且批发的产品均为经过质检的雅琪诺正品产品,才从嘉莹公司进货雅琪诺眉笔产品进行销售。

证明方亮亮在主观上始终本着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从开店初期就对产品的来源进行严格筛选,坚持销售有合法来源的正品产品,同时在客观上也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是合法合规的销售者。

正是基于从嘉莹公司的正规来源进货了雅琪诺眉笔产品而获得雅琪诺眉笔产品的销售权,方亮亮才在店铺中使用了雅琪诺的商标和宣传图。

方亮亮使用有合法来源产品的商标和宣传图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二)在嘉莹公司供货不足时,方亮亮转为向雅琪诺的股东马钦湖进货眉笔产品,原告所销售的雅琪诺眉笔产品一直都是有合法来源的正品。

由于嘉莹公司后期货源不足,方亮亮在货源告急的情况下转为向1688平台上的兰图彩芝行寻找货源。

兰图彩芝行为雅琪诺股东马钦湖在1688平台所开设的店铺之一,具有雅琪诺产品的经营权。

在1688平台沟通产品价款问题时,经客服告知可以微信联系马钦湖本人进行沟通,于是方亮亮联系上马钦湖,并且之后都是通过微信的方式从马钦湖处以正常的价格进货雅琪诺产品。

在方亮亮参加拼多多平台的竞价活动期间,马钦湖突然告知由于方亮亮参加竞价活动,雅琪诺品牌方要停止向方亮亮的供货。

由于雅琪诺品牌方的恶意竞争,才切断方亮亮的供货来源。

这也证明方亮亮所销售的雅琪诺产品一直是有合法来源的,即使后来雅琪诺品牌方完全停止对方亮亮的供货,也不能改变方亮亮对之前进货的雅琪诺库存产品享有销售权的事实。

方亮亮在库存的雅琪诺眉笔产品售空之前,当然继续享有销售权,同时也享有对雅琪诺眉笔产品的商标和宣传图的使用权。

根据方亮亮所提供的的买家评价图可知,在2020年8月份方亮亮还在发货库存中的雅琪诺眉笔产品,证明方亮亮在原告起诉时仍享有对雅琪诺眉笔产品的销售权,自然有权使用雅琪诺眉笔产品的商标和宣传图。

综上,方亮亮对所销售的雅琪诺眉笔产品均具有合法的销售权,产品来源合法,在销售过程中使用雅琪诺的商标和宣传图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

二、方亮亮销售的KISSPONY产品为具有合法商标权的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方亮亮所销售的KISSPONY产品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予、注册、登记,具有合法有效商标权的产品。

方亮亮所销售的KISSPONY产品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予、注册、登记,具有合法有效商标权的产品。

如果KISSPONY的商标与雅琪诺的商标为相似商标,则KISSPONY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会被商标局驳回。

既然KISSPONY的商标能完成注册,证明两个商标之间不存在相同或近似。

方亮亮所销售的KISSPONY的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商标。

作为方亮亮,在核查了KISSPONY眉笔是经合法注册的商标,且具有化妆品登记号,是合法的产品,方亮亮就从劲猴公司采购进行销售,并无不妥。

方亮亮只是普通的销售者,并没有能力和专业知识去判断KISSPONY眉笔和雅琪诺眉笔产品是否存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苛求方亮亮先做这种判断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极其不合理。

(二)原告所注册的雅琪诺商标为汉字和英文字母YAQINUO的组合标志,并不包括商品的外包装。

商品外包装与商标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单以外包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认定为构成侵犯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在雅琪诺眉笔产品中,商标本身才是起到商标功能、区分了产品来源的那部分。

在眉笔产品中,用于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应当是在包装中所使用的商标,而非具有通用的眉笔标志的图案。

在KISSPONY和雅琪诺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且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消费者并不会因为包装上都有眉笔的图形而产生混淆。

(三)雅琪诺眉笔产品的包装主体为眉笔的通用图形,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原告主张方亮亮所销售的KISSPONY眉笔产品在包装上图形构成要素、线条设计、整体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完全一致,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商品的通用图形,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雅琪诺以眉笔的通用图形为主体的包装是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再次印证雅琪诺的商标仅为汉字和英文字母的组合标志。

退一步讲,即使雅琪诺将包含眉笔的通用图形注册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图形时,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注册商标中尚允许非专有权人使用,何况雅琪诺的商标并不包含眉笔的通用图形。

因此,原告不得因其在雅琪诺产品包装中使用了眉笔的通用图形,就认定方亮亮销售的同样在包装上使用了眉笔通用图形的KISSPONY眉笔产品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雅琪诺眉笔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范畴。

原告提供的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星意化妆品专营店中雅琪诺眉笔产品的销售额和投入的广告费用及效果只能证明原告在雅琪诺产品上进行了一定的推广,但并不能反映出推广的实际效果,即并不能充分体现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可。

(五)方亮亮销售KISSPONY眉笔产品主观上并非是为了引人产生混淆,误以为是雅琪诺的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方亮亮销售KISSPONY眉笔产品是由于雅琪诺品牌方恶意竞争,在发现方亮亮正在参加拼多多平台的竞价活动并且店铺销量较高时停止给方亮亮供货,导致方亮亮手头的雅琪诺眉笔产品部分色号断货,只能在色号短缺时用KISSPONY眉笔产品救急。

由于方亮亮在拼多多平台用雅琪诺眉笔产品参加竞价商品活动,活动期间不支持商家进行调整价格和减少库存等操作,仅支持加库存这一项操作,商家如果在竞价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平台规则严厉的处理。

原告正是看准了方亮亮正在参加竞价活动的不能随意减少库存和退出活动的时机,恶意停止雅琪诺品牌向方亮亮的供货,试图通过切断方亮亮供货源的方式使方亮亮遭受拼多多平台的制裁。

方亮亮为了避免因雅琪诺产品断货后受到平台规则的制裁,而在活动期间色号短缺时用对应色号的KISSPONY眉笔产品救急代为发货。

在买家下单购买眉笔产品时,方亮亮有告知雅琪诺产品色号短缺的将会发另一品牌的眉笔产品。

因此,方亮亮用KISSPONY替代发货并不是为了引人误以为是雅琪诺的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而是为了避免受雅琪诺品牌恶意停止供货后受到拼多多平台的制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方亮亮所销售的雅琪诺眉笔产品均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方亮亮在参加拼多多竞价活动平台操作受限且库存雅琪诺眉笔产品色号短缺的情况下,用相应色号KISSPONY眉笔产品替代发货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原告恶意竞争并且恶意诉讼。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利用方亮亮参加拼多多平台竞价活动操作受限的时机,通过恶意切断供货企图让方亮亮遭受平台制裁,是恶意竞争行为。

原告一直清楚方亮亮在销售雅琪诺眉笔产品,在方亮亮用雅琪诺眉笔产品参加拼多多平台竞价活动后,觊觎方亮亮店铺产品销量高,恶意切断一直以来对方亮亮的供货。

原告作为拼多多平台的商家,清楚商家通过参加拼多多平台的竞价活动可以快速提高店铺的曝光量和销量,从而可以带来较为可观的利润。

原告同时也清楚平台对在参加竞价活动的商家商品库存要求严格,一旦商家在活动期间库存出现问题,将会遭受到来自平台规则的制裁。

原告故意利用方亮亮在参加拼多多平台竞价活动时库存操作受限的关键时刻,切断对方亮亮的正常供货,企图让方亮亮因库存不足而招致拼多多平台规则的制裁。

原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经营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破坏了方亮亮一直以来与雅琪诺品牌的良好合作关系,还落井下石置方亮亮于拼多多平台规则制裁的危险之下。

原告企图借助拼多多平台活动的规则,消除方亮亮这一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是典型的恶意竞争行为。

二、原告企图通过恶意诉讼,从方亮亮处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方亮亮化解了原告的恶意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困境,原告打压方亮亮的目的未能实现,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恶意诉讼,从方亮亮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原告要求方亮亮承担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责任没有任何依据,方亮亮既没有实施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更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在原告所提供的店铺销售额并不能体现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同时满足四个要素:1、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方亮亮作为一个老实本分的小商家,不存在商标侵权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更遑论承担20万元的巨额赔偿费用。

方亮亮一直兢兢业业地经营着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始终以合法合规要求自己,从开店初期就对店铺内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只销售经过质检合格的正品产品。

在受到原告恶意竞争时,通过多方努力好不容易解决了困境,原告却不依不饶,再次试图通过恶意诉讼从方亮亮处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原告这种无理的诉求得到支持,就是在变相地鼓励原告这种在商业中不诚信的行为,利用自身的上游优势地位,通过打压下游的小商家进行恶意竞争,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原告虽然享有对雅琪诺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但却滥用自身权利,企图从下游销售商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对权利的滥用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不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方亮亮销售的雅琪诺眉笔产品均为有合法来源的正品,方亮亮在销售正品雅琪诺眉笔产品的基础上,有权使用商品的商标和宣传图,方亮亮的行为并不构成原告所谓的擅自使用其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方亮亮销售KISSPONY眉笔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使消费者误以为是雅琪诺产品的混淆行为,在商标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二者发生混淆,自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涉案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周钦元明确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为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周钦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洗面奶、牙膏、研磨机、动物用化妆品、香(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7日至2030年8月6日。

周钦元为证明其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及广告情况,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商铺信息截图及产品上线截图,显示店铺“星意化妆品专营店”的基础信息,一款眉笔产品的上线时间为2018-9-26;

2.销售额截图及拼多多商家后台数据。

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的电子凭证显示,“YAQINUO雅琪诺精眉绝伦自动眉笔”的备案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生产企业为嘉莹公司,产品包装平面图显示外包装上使用了“YAQINUO雅琪诺”标识。

另据周钦元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2018年10月9日,嘉莹公司将上述备案产品送检。

二、被诉侵权相关事实2020年5月26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受嘉莹公司的委托,向“艾美司(拼多多商家)”发出《律师函》,载明“你方在该平台销售的标注化妆品标准文号为:粤妆20170606号,其外观与委托人的产品完全一致,并且达到一定销量……委托人要求你方在收到本函起3日内对侵权产品进行下架,并和被委托人协商赔偿事宜”。

2020年5月29日,该律师函邮寄至方亮亮户籍地由他人代收。

方亮亮对上述律师函、快递底单等均不予确认,并表示从未收到任何律师函。

拼多多官方客服对“艾美司”店铺的商家信息进行披露,入驻人为本案被告方亮亮。

方亮亮对此不持异议。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11245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6月1日,周钦元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年6月15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代理人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手机及网络在拼多多店铺浏览商品及购买商品的过程进行截屏证据保全公证。

6月19日,公证人员对代理人收取包裹及于6月29日在拼多多上查看上述商品购买的订单物流情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在拼多多平台的“艾美司”店铺购买的“正品双头眉笔眉刷防水防汗新3D持久不脱色初学者套装自然不晕染(NO.5深棕色2枝)”商品售价10.9元、已拼2.3万件、商品评价7460条,该商品详情介绍处的品牌显示“YAQINUO/雅琪诺”字样,产品图片中使用有“YAQINUO”标识。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的封存状态完好。

经当庭开拆,封存实物为“KISSPONY奇士尼精致塑形自动眉笔”两盒,产品外包装及笔身多处使用了“KISSPONY奇士尼”标识,外包装另记载“委托方:广州劲猴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画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周钦元主张方亮亮在其拼多多店铺“艾美司”上展示销售的产品以及页面宣传使用的商标均是周钦元的涉案注册商标,但是却同时销售其他替代的产品,且替代产品数量超过周钦元的供货数量,已经明显的侵犯了周钦元的注册商标权利。

此外,劲猴公司、画天公司作为生产者,为方亮亮提供便利,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劲猴公司、画天公司确认上述公证封存物系由劲猴公司委托画天公司生产,但该产品实物上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劲猴公司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使用的,该商标标识跟周钦元的涉案的雅琪诺注册商标完全不一样,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劲猴公司、画天公司对于方亮亮在拼多多的销售情况以及如何购买到上述产品均不知情。

方亮亮确认上述公证封存物由其销售。

方亮亮质证认为,本案中,周钦元利用方亮亮前期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主推原告的雅琪诺眉笔,当投入精力和费用,销量逐渐上来的情况下,原告中途在方亮亮参加拼多多的平台活动期间,不能中途修改库存量不能下架,不能修改推广的图片信息,否则会受到平台巨额罚款和严厉后果的情况下,恶意停止了供货。

所以方亮亮迫于无奈从拼多多平台上面寻找的另外一家合法销售雅琪诺眉笔的途径去拿货,后面又被告知嘉莹公司已经停止对方亮亮这一方的供货,所以方亮亮才无奈去找了另外一款KISSPONY品牌眉笔补充雅琪诺眉笔库存中缺少的部分色号。

方亮亮在发货之前会主动地联系买家,在经过买家同意说色号没有货了,同意用KISSPONY牌子的情况下才会发货给这个买家。

周钦元为证明方亮亮擅自使用其商铺的宣传图片进行商业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提交了拼多多店铺“星意化妆品专营店”中关于雅琪诺眉笔的销售链接截图,显示了雅琪诺眉笔的相关产品信息、宣传图片。

经质证,劲猴公司、画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由周钦元单方制作;

方亮亮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通过合法途径采购雅琪诺眉笔,对雅琪诺眉笔享有合法销售权。

三、各被告的举证情况诉讼中,劲猴公司、画天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显示第28903619号“奇士尼”商标的注册人为周岳璇。

2.商标授权声明、授权人身份证,显示2020年11月20日周岳璇出具商标授权声明,授权上述商标给劲猴公司使用。

3.相似产品图片及对应购买链接,拟证实在原告产品之前已有相似包装的产品存在,且该类型包装系同类产品的通用包装,不存在独创性和新颖性。

经质证,周钦元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

对证据2的三性均不确认,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授权时间是2018年12月份开始,授权日期落款是2020年11月份,明显是一份后补的证据;

对证据2中的身份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3的三性均不认可。

因为被告提交的第一份卡姿兰大眼睛的眼线胶笔跟涉案产品是两款不同的产品,提交的第二个产品卡姿兰的双头三角眉笔与涉案产品相似,但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在先。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是否能以商标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明确载明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供识别的其他标志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的制造者和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岳璇是涉案产品商标的所有权人。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其他商标权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劲猴公司、画天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本案的被告之一。

方亮亮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

方亮亮提供以下证据:1.方亮亮与周钦元运营的嘉莹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的旗舰店的聊天记录、进货订单和相应的支付宝电子回单,显示双方就雅琪诺眉笔的进货、代理销售等问题进行沟通,订单信息显示的产品均为雅琪诺眉笔,交易金额达两万多元。

2.方亮亮与雅琪诺股东马钦湖沟通进货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支付凭证,显示双方就眼线笔、眉笔等进货问题进行沟通,2020年5月25日“马钦湖”表示“货发不了了,品牌方那边说你竞价,他们说货都不放了,自己卖”;

转账凭证显示交易金额达五万多元。

3.方亮亮与同行聊天记录,显示有关马钦湖是雅琪诺股东之一等内容。

4.方亮亮与派派公司沟通进货的聊天记录进货订单以及支付宝电子回单,显示双方就眉笔的进货问题进行沟通,交易金额为41252.6元。

5.方亮亮参加拼多多平台竞价活动记录以及竞价活动规则,显示“对于恶意竞价商家,平台有权从商家的账户余额(含保证金)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且有权在一定期间禁止该商家参与平台的任何活动”等内容。

6.买家评价,拟证实在2020年8月发货时还有雅琪诺部分色号产品库存,只在部分色号短缺时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用KISSPONY代替发货。

7.KISSPONY商标注册网上查询打印件。

8.雅琪诺的商标注册网上查询打印件。

9.郑梓敏说明和郑梓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内容为郑梓敏受方亮亮雇请打理“艾美司”网店,网店从嘉莹公司、马钦湖处采购雅琪诺眉笔时由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微信等代方亮亮支付。

10.嘉莹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周钦元为公司股东、出资比例30%。

11.方亮亮报名参加竞价活动的时间,拟证实活动结束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活动结束后商家才有操作权限更改产品宣传图片和名称。

12.方亮亮申请修改宣传图记录,拟证实活动期间方亮亮多次上传图片被平台驳回,最终在活动结束后才完成对宣传图片的更换。

13.方亮亮从嘉莹公司采购雅琪诺眉笔产品统计表及凭证,显示共计数量9705支、金额29995.1元。

14.方亮亮从卓宇公司采购雅琪诺眉笔产品的统计表、凭证和付款凭证,显示共计数量4300支、金额12950元。

15.方亮亮从马钦湖采购雅琪诺眉笔产品的统计表、记录的补充,显示共计数量20200支、金额54830元。

16.拼多多平台导出的从2020年5月28日至6月20日的销量情况,拟证实方亮亮在雅琪诺眉笔链接下销售奇士尼产品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0日。

17.方亮亮在2020年5月28日至6月20日销售的奇士尼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统计表,拟证实奇士尼眉笔的成本总共6.94元、利润总共为38.81元。

18.方亮亮与马钦湖的聊天记录及员工聊天记录,显示雅琪诺部分色号缺货等内容。

经质证,周钦元认为:对证据1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第一,该份证据并不能反映与嘉莹公司聊天的主体即为方亮亮。

第二,相关订单也未显示具体的采购人以及采购的货品,也未证明被告有权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

对证据2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第一,该份证据所涉的当事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第二,该份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对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或者经原告授权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

对证据3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该份证据所涉的当事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它的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质证意见与证据3一致。

对证据5的三性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实,该份证据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无关。

对证据6的三性予以认可。

该份证据也能够证明被告在所销售的产品上,未经原告的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商标。

对证据7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该份证据能够证实方亮亮所销售的产品并非来源于原告,但其在拼多多的店铺宣传上却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

对证据8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9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是情况说明的郑梓敏与方亮亮具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予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

对证据11-16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17三性不确认,该证据为方亮亮单方制作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侵害原告商标权。

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劲猴公司、画天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

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正好印证了方亮亮存在多个销售来源,雅琪诺产品是方亮亮的主推产品,KISSPONY是我方的独立品牌,在销售页面出现雅琪诺商标系方亮亮的个人行为,而非我方行为。

我方并不存在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印证了方亮亮更换了销售来源,但是没有更换销售页面,其行为与我方无关,我方并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我方无关。

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我方无关,与本案也没有关联。

对证据7、8三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9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我方无关,与本案没有关联。

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我方无关。

对证据11、12三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13-15三性均有异议,证明方亮亮自行使用画天公司生产的产品代替原告产品,我方并不知情。

对证据16、17三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18三性均有异议。

庭审中,方亮亮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9月,方亮亮开始销售雅琪诺品牌眉笔,进货来源分别为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从阿里巴巴上的嘉莹公司店铺进货、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从兰图采芝行的马钦湖处(微信下单)进货。

周钦元对上述方亮亮的陈述,仅确认嘉莹公司的供货,其余的不予确认。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1.周钦元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3万元,其中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为:销售量2.3万减去9000笔原告授权单位嘉莹公司提供的眉笔,得出的销量1.4万,乘以原告销售的价格14.8元,得出207200元的经济损失。

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交通费等合法支出,其中有票据部分是公证费1200元,其余律师费、交通费均没有证据证实。

对此,周钦元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共1200元)一张予以佐证。

2.劲猴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及零售等。

画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5年3月23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等。

本院认为,周钦元是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品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而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控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

本案中,涉案网店中的“雅琪诺、YAQINUO”标识分别突出使用在商品详情及使用在宣传图片中,用以宣传售卖商品,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周钦元提供的公证书,结合三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方亮亮为拼多多网店“艾美司”的经营者。

周钦元的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与涉案网店宣传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相同。

经比对,涉案网店销售的商品宣传图片以及商品详情上使用的“雅琪诺、YAQINUO”标识,分别与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的中文、拼音部分在读音、含义、字形等方面均一致,构成近似标识,且二者的结合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现方亮亮抗辩其从周钦元的授权商处购买了正品的雅琪诺眉笔,因此有权使用周钦元的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展示宣传以销售对应商品。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周钦元确认方亮亮从嘉莹公司处购进的9000支“雅琪诺”眉笔为正品产品,故方亮亮有权在涉案的网店就展示销售“雅琪诺”眉笔而使用涉案的注册商标。

但本案公证取证的产品链接宣传内容为“雅琪诺YAQINUO”产品,但实际发货却为“奇士尼”品牌眉笔,方亮亮亦确认在销售过程中因“雅琪诺”品牌眉笔部分色号缺货故而寻找了其他品牌眉笔进行替代发货。

对此,方亮亮所举之证据未能证明其与周钦元或其授权销售商之间存在供货合同,且周钦元或其授权销售商存在恶意断供行为,以及方亮亮提供其他品牌的产品替代“雅琪诺”品牌眉笔经过了消费者的同意。

故而本案被告方亮亮在销售涉案的“奇士尼”品牌眉笔时,在涉案网店的销售链接处的商品宣传图片以及商品详情上使用的“雅琪诺、YAQINUO”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周钦元享有的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周钦元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为涉案“艾美司”网店的宣传行为,该网店的经营者为被告方亮亮,周钦元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劲猴公司、画天公司均共同实施了本案侵权行为。

故周钦元主张劲猴公司、画天公司为方亮亮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关于合理费用,周钦元虽仅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用的发票,但考虑其确有进行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本院分析如下:1、周钦元主张207200元的经济损失,计算依据为涉案拼多多店铺显示的销量2.3万,扣除周钦元授权单位嘉莹公司提供的正品(9000件),再乘以正品的销售价格(14.8元)得出。

首先,方亮亮对于其从嘉莹公司、马钦湖等处购进“雅琪诺”眉笔的事实,提交了聊天记录、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嘉莹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结果,可以证实方亮亮购进的“雅琪诺”眉笔具有合法来源,故而方亮亮的该部分宣传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其次,周钦元对于该计算方式中的被控侵权商品实际销量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周钦元将方亮亮从嘉莹公司处进货并对外销售的部分正品商品的销量仅简单计算为9000件,该计算方式显然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2、从方亮亮提交的证据及周钦元的陈述可知,方亮亮购进“雅琪诺”品牌眉笔并进行销售的数量较大、金额较高。

而对于涉案侵权链接中销售的“奇士尼”品牌眉笔的销售数量及实际获利情况,方亮亮仅提交了部分订单信息,但无法证实其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对此不予全部采纳,但可对部分销量予以适当参考。

3、本案中,方亮亮虽在涉案被控侵权链接中既售卖了“雅琪诺”品牌眉笔、也售卖了“奇士尼”品牌眉笔。

但方亮亮就其因部分眉笔色号短缺而使用其他品牌进行替代的抗辩意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拼多多规则等证据,上述证据确实可以佐证方亮亮的上述抗辩意见。

虽然方亮亮此举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但本院认为其侵权故意程度较之一般恶意侵权者而言实难谓之严重。

综上,因周钦元未能提供方亮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周钦元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方亮亮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含合理费用)。

对于周钦元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方亮亮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周钦元第7302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方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钦元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周钦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周钦元负担4200元,被告方亮亮负担550元,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周钦元迳付。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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