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60号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吴某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利建辉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建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