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865号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正星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温强),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汉西铁路建材市场仓储基地2库东区17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正星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诉讼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