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6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强,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小文,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星星,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强、廖星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转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星星、曾强及辩护人邓小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起,被告人曾强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大源街庆丰兴隆东街四巷某号,储存、销售假冒“PRADA”“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20年3月起,被告人廖星星受雇于上述同案人,在上址协助曾强运送、储存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同年11月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曾强、廖星星,缴获假冒“PRADA”“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1198个。
经统计送货单据,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曾强共销售假冒“PRADA”“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57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5440元,缴获的假冒“PRADA”“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1198个,按实际平均销售单价计算,共价值197747.0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曾强、廖星星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强、廖星星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强、廖星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强、廖星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曾强、廖星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星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强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曾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曾强家庭困难,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星星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缴获的假冒“PRADA”“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1198个以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强、廖星星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强、廖星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曾强、廖星星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曾强、廖星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曾强、廖星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曾强、廖星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曾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曾强、廖星星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星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执行至2021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PRADA”“BVLGAR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1198个以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彰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玉苗苗书记员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