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8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武味周黑鸭店,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裴元元,女,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裴元元,女,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武味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