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3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庆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何王庄1组1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沙沙。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庆光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