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立佗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姜卫卫。
上诉人鹿丙领因与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立佗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鹿丙领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上海市闵行区立佗汽车配件经营部表示同意鹿丙领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鹿丙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鹿丙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2,150元,由鹿丙领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鹿丙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