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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501号
案件名称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浦静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柳昊雁,总经理。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柔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上诉人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柒米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茂昌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柒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被上诉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苏柔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汉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安柒米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164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西安柒米公司不构成对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西安柒米公司在宣传、其经营店铺的店面招牌、店内装潢以及销售眼镜附带的眼镜盒、眼镜布以及配镜单上标有“茂昌眼镜”“西安茂昌眼镜”字样,系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未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西安柒米公司提供眼镜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西安柒米公司提供“多功能清洁液”镜片清洗剂的行为,未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西安柒米公司的企业名称为合法登记,既不存在对上海茂昌公司“茂昌”字号商誉的攀附,也不会存在混淆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属于对登记字号的善意使用。

2.西安柒米公司使用“百年茂昌专业时尚”是其企业愿景和追求目标,既不构成虚假宣传,也不会误导消费者。

三、西安柒米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西安柒米公司在收到本案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变更企业名称,并将带有“茂昌眼镜”“西安茂昌眼镜”字样的招牌以及产品全部更换。

2.西安柒米公司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西安市,并非在全国范围内,且并无证据证明西安柒米公司的行为导致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声誉受到负面的影响,故一审法院判决西安柒米公司消除影响,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一审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既无证据证实亦无事实依据。

综上,西安柒米公司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汉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安柒米公司、汉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判令西安柒米公司、汉涛公司停止在网络宣传、销售时突出使用“茂昌”文字的行为,西安柒米公司停止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的门头招牌、背景墙、价目牌、告示牌、眼镜盒、眼镜布、医学验光处方单、收款单、名片、购物袋以及多功能清洁液等方面突出使用“茂昌”文字标识的行为等;

2.西安柒米公司、汉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判令西安柒米公司、汉涛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西安柒米公司停止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及所开设的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茂昌”文字,西安柒米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茂昌”文字;

3.判令西安柒米公司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具体为在其官方网站“www.mc-yj.com”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声明30日,以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持续刊登声明3日;

4.判令汉涛公司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具体为在其主办的“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声明30日,以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持续刊登声明3日;

5.判令西安柒米公司、汉涛公司赔偿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4000元、机票费10,250元、住宿费1530元、团购券购买费399元、复印费190元、律师费10万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上海茂昌公司的由来、历史沿革和企业经营范围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提供的黄浦区志、黄浦区续志、上海日用工业品商业志、上海经济年鉴、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证实:茂昌眼镜商店1923年创设于上海市南市老北门旧仓街,1935年迁店至南京路、云南南路路口,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将南京路上的店铺设为总店,1947年将总店迁至上海市南京东路XXX号。

1992年6月,茂昌眼镜商店更名为上海茂昌眼镜公司,1996年7月核算形式由原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并隶属于上海三联商业(集团)公司,1998年10月更名为现企业名称。

1985年起,茂昌实行零售兼批发业务,1998年三联集团改制后以老字号品牌开发连锁经营,至2000年末在上海市内和江浙皖三省开设61户专业连锁店,其中茂昌23户。

上海茂昌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眼镜设备、光学仪器等。

二、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西安柒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情况及其知名度(一)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发展及其知名度。

1999年6月,上海三联商业集团茂昌眼镜公司获准注册第42类核定服务项目为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的第XXXXXXX号“”商标,2008年7月转让给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6月13日;

2002年2月,上海茂昌公司获准注册第40类核定服务项目为光学玻璃研磨、光学镜片研磨的第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2月27日,该商标现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共有;

2002年11月,上海茂昌公司获准注册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眼镜链、擦眼镜布、眼镜盒、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夹鼻眼镜、太阳镜的第XXXXXXX号“”商标,该商标现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共有;

2010年2月,三联集团获准注册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除霉化学制剂、消毒棉”的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0日。

茂昌眼镜商店是上海市首批268家“中华老字号”之一。

第XXXXXXX号“”商标分别于2001年1月、2004年3月、2007年1月、2010年1月、2013年1月、2016年1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茂昌”商标于2007年1月被上海市商标协会、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上海市商业联合会认定为上海优秀服务商标。

2006年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的“茂昌”注册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05年6月,三联集团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批准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

2013年12月,眼镜零售服务的“茂昌”品牌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3年度上海名牌。

2015年12月,商业零售服务的“茂昌”品牌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5年度上海名牌。

2008年2月,上海三联集团(茂昌吴良材)被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评为“2007-2008年度中国眼镜行业风云榜最受尊敬企业奖”。

2011年9月、2014年1月上海三联集团茂昌眼镜分别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2011-2013年度“创建上海市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国家级眼镜验配服务标准化试点创建单位。

2011年12月上海茂昌公司被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授予“2011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

2013年,上海三联集团茂昌眼镜被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评为“眼镜行业技术标准联盟试点成员单位”。

2018年6月,“茂昌”品牌获得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颁发的“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2008年3月,上海茂昌公司获得上海“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颁发的“2007年上海市年度企业诚信建设奖”。

2017年6月,三联集团被中国商业联合会评为“2016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

2018年8月,上海茂昌公司被中国商业联合会评为“2017年全国商业质量品牌示范单位”称号。

上海茂昌公司的超硬防污树脂眼镜片及其制造方法、一种树脂眼镜片表面膜层修复(去毛复新)的方法等获得发明专利证书,茂昌青少年渐变焦点镜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超硬防污树脂眼镜片获得上海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2019年11月,茂昌眼镜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非遗暨中华老字号”展区展出。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上海茂昌公司科技优势雄厚,获得多项科技奖项和专利,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材料,产品远销东南亚等国,2000年的年销售额就达到1亿元,与另外两家眼镜企业占有了70%的上海眼镜零售市场,2000年-2007年企业效益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行业中名列前茅,至2011年开设了56家分号,遍布上海市,2010年的营业额达1.8亿元,位于南京路步行街的旗舰店一年营业额8000万元,每平米绩效名列全国同行榜首,单店销量全国第二。

2017年12月,上海市眼镜协会证明上海茂昌公司是中国眼镜业界知名的大型专业企业,年销售额和年利润在上海地区名列前茅,2016年-2017年在上海市场的眼镜销售市场份额约占上海眼镜市场份额的10%,行业排名列上海地区第一位。

2019年9月23日,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广告费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正光会专字(2019)第204号)》,经审核,上海茂昌公司自1997年1月至2002年12月广告费支出合计为4,186,065.86元,自2003年1月至2019年8月广告费支出合计为42,350,145.37元。

至2010年1月,上海茂昌公司在上海有门店41家,在江苏省苏州市有门店1家。

(二)西安柒米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情况西安柒米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原名称为“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二、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验光、配镜,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的零售等。

西安柒米公司在西安市开设多家分公司。

其中,汉城南路分公司、长安区太阳新街分公司、大寨东路分公司、大寨西路分公司、电子西街分公司、东仪路分公司、凤栖东路分公司、芙蓉东路分公司、芙蓉西路分公司、航开路分公司、红光路分公司、梨园路分公司、龙首北路分公司、水香路分公司、永宁路分公司、长安南路分公司、长安中路分公司于2019年7月变更名称,由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变更为西安柒米公司的分公司。

万寿路分公司、电子正街分公司、长安区大学路分公司、长安区广场西路分公司的名称为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万寿路分公司、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正街分公司、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区大学路分公司、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区广场西路分公司。

2017年6月,香港太平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眼镜”的第XXXXXXXX号“”商标,2019年3月13日转让给西安柒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英,有效期至2027年6月13日。

2019年2月,西安柒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英获准注册第44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配眼镜、配隐形眼镜等的第XXXXXXXX号“”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2月6日。

三、西安柒米公司、汉涛公司实施的具体行为(一)2019年1月23日,三联集团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书的网页截屏显示:1.进入大众点评网,将所在地选为西安,在搜索框内输入“茂昌眼镜”并点击,搜索结果为茂昌眼镜(一分店)、茂昌眼镜(十八分店)、茂昌眼镜(碑林区永宁路翡翠明珠7栋一楼)、茂昌眼镜(左右里购物中心店)、茂昌眼镜(十分店)、茂昌眼镜(九分店)、茂昌眼镜(五分店)、茂昌眼镜(十五分店)、茂昌眼镜(富力城店)、茂昌眼镜(雁塔区丈八北路旭景碧泽园1号楼1幢1单元10106室)、茂昌眼镜(公园店)、茂昌眼镜(水香路二十三分店)、茂昌眼镜(电子城街道山门口歇业/关闭)、茂昌眼镜(航天城店)、茂昌眼镜(丈八东路店)等。

点击“茂昌眼镜(十八分店)”,页面显示“优惠促销”中有199元、299元、399元三种配镜套餐团购,点击“查看更多环境图片”,显示有茂昌10分店、茂昌18分店、09店、05店、茂昌01店的店铺实拍。

茂昌10分店店铺实拍图中显示,门头招牌为“茂昌眼镜”和“十分店”字样,店内背景墙上载有“茂昌眼镜”“百年茂昌专业时尚”。

茂昌18分店店铺实拍图中显示,门头招牌为“茂昌眼镜”“专业配镜连锁机构”“十八分店”,店内背景墙上载有“茂昌眼镜”“百年茂昌专业时尚”。

09店店铺实拍图中显示,门头招牌为“茂昌眼镜”和“九分店”字样,店内背景墙上载有“茂昌眼镜”“百年茂昌专业时尚”。

05店店铺实拍图中显示,店内背景墙上载有“茂昌眼镜”,店内墙上载有“茂昌眼镜”“专业配镜连锁机构”“五分店”,眼镜柜侧面载有“茂昌眼镜”。

茂昌01店店铺实拍图显示,门头招牌为“茂昌眼镜”,店内背景墙上载有“茂昌眼镜”等字样,服务员佩戴的绶带上有“百年茂昌”字样。

点击“配镜套餐¥299.00”,显示“[5店通用]茂昌眼镜”“已售14”,配图中有“”,点击“配镜套餐¥199.00”,显示“[5店通用]茂昌眼镜”“已售7,配图中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

“配镜套餐¥399.00”,显示“[5店通用]茂昌眼镜”“已售20”,配图中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点击“立即抢购”,适用门店显示共5个门店,包含茂昌(十分店)、茂昌(一分店)、茂昌(九分店)等,团购详情显示包含镜架、镜片及镜盒、清洗液、镜布、螺丝刀总价1306元,团购价399元,产品介绍显示“茂昌眼镜”“”“线上挑选套餐线下验光配镜”,关于我们的介绍为“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眼睛检查、验光、配镜、隐形眼镜佩戴为一体的专业眼镜连锁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有20余家分店的综合性连锁机构……”分店实拍的照片中有“茂昌眼镜”字样,分店地址及电话中有总公司、一分店、三分店、五分店、六分店、七分店、八分店、九分店、十分店、十一店、十五店、十六店、十八分店、十九分店、二十分店、二十一店、二十二店、二十三店、二十五店、二十六店、二十八店、二十九店、三十店、三十一店的地址及电话,点击“立即抢购”后输入手机号及动态码,订单信息显示商品名称为“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单价399.00,数量1,总价399,点击“立即抢购”后页面显示“美团订单-XXXXXXXXXXXXXXXXXXX640565收款方:美团点评”,成功付款399元后页面显示“您已获得‘茂昌眼镜’团购券,有效期内带着团购券去商家即可开心享受超值服务啦!

”,点击“查看已购买团购”,显示“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团购券:XXXXXXXXXX)购买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点击“查看”,可见点评团“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序列号XXXXXXXXXX,联系方式中有十分店、一分店、九分店、十八分店、五分店的联系方式,购买须知显示自提时间为“2018-07-30至2019-02-28”,配送项目载明“如需团购券发票,请您在消费时向商户咨询”。

返回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茂昌眼镜(一分店)”,优惠促销中有¥399.00、¥299.00、¥199.00三种配镜套餐并能够点击显示团购页面,网友点评中的配图中有“茂昌眼镜暑期特惠活动”,门头招牌为“茂昌眼镜”,店内背景墙上有“茂昌眼镜”“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

返回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茂昌眼镜(五分店)”,优惠促销中有¥399.00、¥299.00、¥199.00三种配镜套餐并能够点击显示团购页面。

2.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mc-yj.com”进入网页,首页顶端显示“”“专业配镜连锁机构”,进入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显示“www.mc-yj.com”的网站名称为“西安茂昌眼镜”,主办单位名称为“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在网站首页点击“太阳镜”,产品展示页面有戴眼镜的模特图片,图片左上角均有“”,分别点击“茂昌文艺眼镜框女韩版潮复古圆框眼镜素颜眼镜框架近视镜明星同款”“茂昌全框韩版眼镜框女近视眼镜框镜架女超轻复古文艺金属框架眼镜”“茂昌眼镜复古女文艺金属眼镜框男有度数近视眼镜女超轻眼镜框镜架”“茂昌眼镜复古文艺眼镜框女无镜片框架配学生近视眼镜男超轻圆框平光镜”“茂昌眼镜墨镜男士太阳镜偏光复古圆脸眼镜开车司机镜可配近视太阳镜男”“茂昌眼镜女偏光太阳镜女潮圆脸复古眼镜可配近视墨镜女长脸”“茂昌眼镜偏光太阳镜女士时尚大框彩膜潮墨镜女2017新款”,图片左上角均有“”,显示商品价、商品销量分别为¥218.00和2、¥198.00和26、¥288.00和23、¥188.00和6、¥218.00和58、¥168.00和83、¥218.00和23。

回到网站首页点击“眼镜框”,显示戴眼镜的模特图片的左上角均有“”,分别点击“茂昌文艺眼镜框女韩版潮复古圆框眼镜素颜眼镜框架近视镜明星同款”“茂昌眼镜复古女文艺金属眼镜框男有度数近视眼镜女超轻眼镜框镜架”“茂昌眼镜复古文艺眼镜框女无镜片框架配学生近视眼镜男超轻圆框平光镜”,图片左上角均有“”,显示商品价、商品销量分别为¥218.00和2、¥288.00和23、¥188.00和6。

回到首页将鼠标悬停“线下体验店”,显示茂昌眼镜旗舰店、茂昌小寨01分店、团结中路03分店等17家店铺。

分别点击“茂昌小寨01分店”“汉城南路05分店”“太阳新城10分店”“万寿路18分店”,简介中均载明“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总部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吴家坟(华东北侧唐皇步行街XXX号),是一家集眼睛检查、验光、配镜、隐形眼镜佩戴为一体的专业眼镜连锁机构……现已拥有连锁店面20多家,有验光资格从业证书专业人员、配镜师、配镜顾问等从业人员150余人……”分店实拍的部分照片右上角有“”,店内背景墙均有“茂昌眼镜”字样,“茂昌小寨01分店”店铺门头为“茂昌眼镜”,服务员佩戴的绶带上有“百年茂昌”字样,“汉城南路05分店”店内墙上载有“茂昌眼镜”“专业配镜连锁机构”“五分店”,眼镜柜侧面载有“茂昌眼镜”。

(二)2019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委托代理人会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来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左右里购物中心一层沿街的茂昌眼镜十八分店,对该地点外观及内部情况进行拍照,并向该店铺内的工作人员出示了大众点评团购券(团购券号码:XXXXXXXXXX),要求使用该团购券。

经验光,该店铺工作人员告知第二天可以取眼镜,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取得“西安茂昌眼镜”卡片一张,《收款单》一张。

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及公证员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取得眼镜一副(含眼镜盒、眼镜布),《茂昌眼镜医学验光处方单》一份,“多功能清洗液”一瓶,塑料购物袋一个,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

照片显示,该店的店铺门头、店内背景墙、广告牌、医学验光处方单、塑料购物袋、眼镜布、眼镜盒上均有“茂昌眼镜”字样。

玻璃门腰封、特价标签、塑料购物袋、多功能清洁液上均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医学验光处方单及收款单上加盖了“西安市新城区茂昌眼镜店”现金收讫章。

多功能清洁液上写明“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范围为“手机、电脑、相机、镜片的保养及清洁,本品不可用于隐形眼镜及精密电子元器件的清洁及使用”。

2019年1月29日,三联集团委托代理人会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在该公证处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登陆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在“个人中心”点击“我的团购”,输入手机号及动态码登陆账号,显示“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团购券:XXXXXXXXXX)”于2019年1月27日已使用。

(三)2019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委托代理人会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来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广场步行街上的茂昌眼镜十分店,对该地点外观及内部情况进行拍照,并购买了“海昌隐形眼镜润滑液”一瓶,取得《茂昌眼镜零售单》一份,“西安茂昌眼镜”卡片一张,塑料购物袋一个,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

照片显示,该店的店铺门头、店内背景墙、零售单、塑料购物袋上均有“茂昌眼镜”字样。

店内背景墙、玻璃门腰封、塑料购物袋上均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零售单上加盖了“西安市长安区茂昌眼镜长安北街店”现金收讫章。

2019年1月28日,三联集团委托代理人会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来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华东万锦城购物中心一层的茂昌眼镜五分店,对该地点外观及内部情况进行拍照。

照片显示,该店的店铺门头、广告牌、店内背景墙、店内墙面、授权零售商证书上均有“茂昌眼镜”字样。

四、其他相关事实(一)汉涛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经营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等。

2018年1月26日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长安中路分公司(甲方)与汉涛公司的关联公司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约定为实现甲方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平台发布商品/服务信息、与用户进行交易之目的,乙方为甲方提供授权许可计算机软件及软件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平台特指由乙方现在或将来拥有合格权限运营/管理的,提供团购、闪惠、预订等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

团购是针对一定数量的用户组团,通过平台以较低折扣购买甲方通过平台发布的商品/服务,并最终由甲方提供相应商品/服务的网络交易活动;

团购技术服务,即乙方/乙方关联方/乙方合作方为甲方提供商家中心等系统平台、软硬件设备,以实现甲方商品/服务在线展示,为用户提供兑换券验证、汇总管理经营数据等经营行为,并实现代甲方收取商品/服务对应的款项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费结算的方式为,乙方/乙方合作方/乙方关联方通过平台代甲方收取商品/服务对应款项,并将代收净额支付给甲方;

团购代收款项计算标准为:团购平台价×兑换券消费数;

团购技术服务的服务费为截至兑换券有效期截止之日,兑换券消费数乘以服务费价格;

甲方承诺并保证对其使用的商品、商标、品牌、图片等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

乙方有权对甲方拟在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美团点评网购用户服务条款中载明,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美团点评不对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服务的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安全性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声明或承诺,亦不对因此所导致的您的任何损失(含第三方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但美团点评在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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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中,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确认西安柒米公司已经于2019年7月9日将企业名称由“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柒米公司更换了部分店铺的门头和部分分公司的企业名称。

(三)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为包括本案两份公证书在内的三份公证书支出公证费6000元,为本案支出机票费10,250元,住宿费1530元,团购券购买费399元。

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案件支出资料费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西安柒米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含“茂昌”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实体店及网络上的相关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四、若西安柒米公司构成侵权,汉涛公司是否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若西安柒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评判如下:一、“茂昌”字号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海茂昌公司自1923年成立以来即开始使用该字号并持续至今,远早于西安柒米公司申请“茂昌”作为字号的时间(2015年6月)。

从上海茂昌公司的经营业绩上看,根据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上海茂昌公司2000年的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2000年-2007年企业效益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递增,2010年的营业额达1.8亿元,位于南京路步行街的旗舰店一年营业额8000万元,每平米绩效名列全国同行榜首,单店销量全国第二。

从上海茂昌公司的专业能力来看,其获得多项科技奖项和专利,包括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上海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等,说明上海茂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创新。

从所获荣誉方面来看,上海茂昌公司被评为2007年上海市年度企业诚信建设奖、2007-2008年度中国眼镜行业风云榜最受尊敬企业奖、2011-2013年度创建上海市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国家级眼镜验配服务标准化试点创建单位、2011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等。

此外,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茂昌”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优秀服务商标、上海名牌等,经审计审核,上海茂昌公司自1997年1月至2002年12月广告费支出合计为4,186,065.86元,自2003年1月至2019年8月广告费支出合计为42,350,145.37元,可见在经营过程中上海茂昌公司的“茂昌”字号及注册商标在行业内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根据上述事实,在西安柒米公司成立时,“茂昌”字号及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西安柒米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系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三联集团系第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西安柒米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及其官网的网络销售宣传中了使用“茂昌”标识,其分支机构在实体店的门头招牌、背景墙、店内墙面、玻璃门腰封、眼镜柜侧面、服务员佩戴的绶带、广告牌、特价标签、医学验光处方单、塑料购物袋、眼镜布、眼镜盒、收款单、零售单、授权零售商证书、多功能清洁液上均突出使用了“茂昌”。

根据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西安柒米公司成立前,涉案商标在眼镜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西安柒米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以及西安柒米公司使用的上述标识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关于西安柒米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涉案4个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0类“光学玻璃研磨、光学镜片研磨”、第9类“眼镜链、擦眼镜布、眼镜盒、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夹鼻眼镜、太阳镜”及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除霉化学制剂、消毒棉”。

根据西安柒米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及其官网上的介绍中提及其是“一家集眼睛检查、验光、配镜、隐形眼镜佩戴为一体的专业眼镜连锁公司”,结合其在实体店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可见其提供的是眼镜行服务,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根据西安柒米公司实体店门头招牌显示的“茂昌眼镜”“专业配镜连锁机构”及具体店名,其医学验光处方单、收款单上显示的镜片规格及配镜信息,结合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从西安柒米公司处公证获得的眼镜实物,可见其提供了镜片研磨服务,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镜片研磨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根据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在西安柒米公司实体店公证取得的眼镜布、眼镜盒,可见其提供了该两种商品,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擦眼镜布、眼镜盒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根据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在西安柒米公司实体店公证取得的多功能清洁液实物,该多功能清洁液适用于镜片的保养及清洁,系镜片清洁产品,而三联集团的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第5类的“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商品,该多功能清洁液与“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在具体用途上有差异,但二者的主要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关于西安柒米公司使用的标识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涉案4个注册商标的标识分别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西安柒米公司使用的标识中均突出使用了“茂昌”文字,其使用的标识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系相同商标。

综上,西安柒米公司在相同服务的经营中使用了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中使用了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来源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三、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含“茂昌”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在其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排斥力不以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为限。

若在先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在后的其他经营主体蓄意模仿使用并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则在后的使用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茂昌”作为字号和注册商标,在西安柒米公司成立时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西安柒米公司作为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明知西安柒米公司的“茂昌”字号及注册商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情况下,仍选择在同一行业注册“茂昌”字号并进行经营性使用,具有攀附“茂昌”字号影响力及“茂昌”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上海茂昌公司、西安柒米公司产生混淆,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从上海茂昌公司、西安柒米公司宣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的商品上看,两者均系眼镜行业的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在西安柒米公司选择“茂昌”作为字号申请注册公司时,上海茂昌公司已使用“茂昌”字号超过九十年的时间并已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故西安柒米公司应当知晓上海茂昌公司在先使用的“茂昌”字号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上海茂昌公司对“茂昌”享有在先权利,西安柒米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也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其恶意使用与上海茂昌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茂昌”相同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市场的混淆,侵犯了上海茂昌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含“茂昌”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上海茂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四、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实体店及网络上的相关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虚构、歪曲的事实或者以误导性方式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本案中,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大众点评网的店铺实拍图中,部分店铺的店内背景墙上载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服务员佩戴的绶带上有“百年茂昌”字样,配镜套餐的配图中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在其注有“茂昌眼镜”标识的官网的线下体验店介绍图片中,服务员佩戴的绶带上有“百年茂昌”字样,在线下实体店店内背景墙、玻璃门腰封、塑料购物袋、特价标签、多功能清洁液上均有“百年茂昌专业时尚”字样,会使人产生西安柒米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和配验考究的老店,但西安柒米公司自设立时起至今并无百年的时间,该文字表述与编排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结合网站整体的宣传方式和内容看,西安柒米公司存在片面宣传、混淆事实,以误导性方式造成消费者产生其与上海茂昌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已构成虚假宣传。

西安柒米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网站上亦采用“百年茂昌”的宣传,引人误解。

因此,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对上海茂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五、汉涛公司是否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汉涛公司与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长安中路分公司签订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美团点评网购用户服务条款等证据,可认定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是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等服务,其主体身份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约定,由西安茂昌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长安中路分公司承诺并保证对其使用的商品、商标、品牌、图片等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并在签约同时提供了营业执照。

汉涛公司对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履行了一定的审核义务,且在被诉后已将涉案侵权内容删除,可以认定汉涛公司对西安柒米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故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主张汉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西安柒米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西安柒米公司对其自身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其分支机构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西安柒米公司还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要求西安柒米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故对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要求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茂昌”文字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茂昌”文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上海茂昌公司系百年老店,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西安柒米公司在网络上及实体店中实施的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必然会给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要求西安柒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mc-yj.com)发表声明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维权费用。

由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西安柒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较高,西安柒米公司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近五年、经营规模较大等,以及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机票费、住宿费、团购券购买费、资料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西安柒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茂昌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西安柒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茂昌”文字,并变更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茂昌”文字;

三、西安柒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西安柒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www.mc-yj.com)上连续三十日发表声明,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西安柒米公司负担);

五、西安柒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六、驳回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西安柒米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西安柒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二审证据:1.2018年至2019年纳税申报表。

2.审计报告。

3.(2013)浙知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

4.涉案标识与案例标识使用对比表。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二审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对西安柒米公司证据1-3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2的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3关联性、证明力、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认为证据4不属于证据。

本院认为,1.各方当事人对于证据1、2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根据该些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证明力、证明目的等酌情确定是否采纳。

2.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不属于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西安柒米公司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提起上诉,本院针对西安柒米公司的上诉主张一一分析、认定如下:一、对于西安柒米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其一,西安柒米公司将与涉案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茂昌”,在与眼镜行服务相同的配镜服务上,在与擦眼镜布、眼镜盒相同的眼镜盒、眼镜布商品上,以“茂昌眼镜”“西安茂昌眼镜”等形式突出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二,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西安柒米公司不仅提供眼镜产品,还提供配镜服务,与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光学镜片研磨属于相同服务,故西安柒米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及其官网的网络销售宣传中使用“茂昌”标识,在其分支机构实体店的门头招牌、背景墙、店内墙面、玻璃门腰封、眼镜柜侧面、服务员佩戴的绶带、广告牌、特价标签、医学验光处方单、塑料购物袋、收款单、零售单、授权零售商证书等突出使用“茂昌”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本院对于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三,多功能清洁液与三联集团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的“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商品,在主要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西安柒米公司在多功能清洁液上突出使用“茂昌”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本院对于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二、对于西安柒米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其本院认为中,对于西安柒米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含“茂昌”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使用“茂昌眼镜”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极为详尽的阐述,其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完全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本院对于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三、对于西安柒米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如上所述,西安柒米公司侵害了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西安柒米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于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西安柒米公司已经全部停止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西安柒米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于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再次,西安柒米公司被控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于西安柒米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以及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与西安柒米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西安柒米公司消除上述影响,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于西安柒米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西安柒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2以证明其没有获利。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2反映的是西安柒米公司负债、利润、所有者权益等综合情况,纵观上述证据并未涉及西安柒米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因使用“茂昌”而获利的有关事实、数据,故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鉴于尚无确切证据证明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西安柒米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和企业知名度,西安柒米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一审判决前柳州茂昌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以及三联集团、上海茂昌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包括公证费、机票费、住宿费、团购券购买费、购买侵权产品费、资料费、律师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其考量的因素全面、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区间范围之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安柒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上诉人西安柒米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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